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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镜| 搞好人主义不履责 馆长退休仍受处分

2016-08-25 08:18:40  来源: 作者:admin1 编辑:redcloud  字体: 【小】 【中】 【 大】

【案例故事】

20159月,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纪委收到群众反映县民歌展演团滥发补助的举报后,迅速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经查,20139月和20145月,县民歌展演团按照以往“惯例”,制定并上报了有关发放中秋节、国庆节、端午节补助款的方案,并报时任县文化馆馆长何丕杰审批。

何丕杰认为:“为演员们谋些‘福利’,这是往年的一贯做法,如果在我这里停发,怕‘得罪’下属单位,有损自己的威信。”几番思量后,何丕杰还是决定同意县民歌展演团发放节日补助,并在上报的方案上签字。据统计,县民歌展演团两次共发放补助款1.65万元。

就在不久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何丕杰,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

琼中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何丕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下属单位违规发放补贴问题上,不仅没有及时纠正错误做法,还怀有“树自己威信,博下属掌声”的错误观念,觉得不好推托,抹不开情面,怕“得罪”人,这是典型的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不担当、不作为。并且,打着“惯例”、“调动工作积极性”等旗号滥发补贴和“福利”,这是党的纪律所不容忍的。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列举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应当予以问责的几种情形,其中便包括“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条例》的制定让执纪问责更有依据,对待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奉行好人主义的领导干部,应严肃问责,真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让党员领导干部受到警醒,从而激发担当精神。(田延华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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