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案例】
李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李某以他人名义申报资格,骗取国家危改补贴。经群众举报并查实后,组织给予李某相应党纪处分。受处分后的李某心理包袱沉重,工作积极性不高。有人建议镇党委对其进行教育开导,但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认为“处分过就完事了”,教育开导与自己没有关系。后来,自暴自弃的李某再次走上违纪道路。
【案例分析】
《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本案中,李某受处分后心理包袱沉重,工作积极性不高,这是受处分后心态不正的典型表现。对此,了解相应情况的镇党委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开导教育。然而,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却错误地认为“处分过就完事了”,不履行相应责任,并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李某再次违纪,这是典型的违反《条例》第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表现,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相关责任。(石光辉 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