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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收受不影响公务执行的礼金是否违纪

2016-07-18 09:31:22  来源: 作者:admin1 编辑:redcloud  字体: 【小】 【中】 【 大】

【模拟案例】

陈某,某市水利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陈某结识了当地一名从事纺织行业的老板林某。一次,陈某母亲生病住院,聚会后从未联系的林某不知从何处获知消息,竟前来看望。他不仅带来高档礼品,在离去前还给陈某送上了一个3000元的红包。几番推辞后,陈某便收下了。其间和此后,林某都未谈及任何要请陈某帮忙的诉求。

【案例分析】

《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思想误区:只要收受的礼金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便没啥大不了的。殊不知,依据《条例》,收受不影响公务执行礼金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依然会构成违纪。

江苏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杨光表示,新修订的《条例》第八十三条对原条例第七十四条予以了完善,增加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情形。这种情形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

“本案中,陈某与林某结识后,来往甚少,在其母亲生病时,收受林某高档礼品和3000元红包,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已经明显超过正常礼尚往来的范围,违反了廉洁纪律。”杨光表示,关于“正常礼尚往来”的具体标准,应结合各地的风俗、惯例、经济状况等综合把握。(路平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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