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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级领导班子中 对女干部的配备有何要求

2016-05-12 15:55:22  来源: 作者:admin 编辑:redcloud  字体: 【小】 【中】 【 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要各配1名以上女干部。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各配1名以上女干部。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女干部,其他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多选配一些女干部。

  1995年召开的“全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座谈会”提出:今后在换届和届中调整领导班子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备女干部。过去留空额的办法,不能年复一年,届复一届地延续下去。本地区、本部门难以产生人选的,可通过交流选配;有些职数已满、又缺少女干部的领导班子,可以先进后出,配备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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