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洞口县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纪委,县委各部委、纪检组(纪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纪检组:
《关于加强对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县纪委研究同意,并经县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对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县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我县贯彻实施《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制度保证,也是我县纪检监察工作体制和机制的重大创新,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对主要领导的监督管理,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全县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对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要依据《关于加强对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关于加强对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行为。乡科级正职领导要在抓好自身贯彻落实的同时,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纪检机关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广大党组织、纪检机关和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监督的各项权利。
各乡(镇)、各单位在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对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县纪委。
中共洞口县纪委
关于加强对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规范领导行为,正确行使权力,促进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乡科正职领导干部和县委管理(含党的关系在洞)的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及各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含副科级单位)中的正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正职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服从大局,正确行使权力,保证政令畅通,维护班子团结。
第四条 正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凡本单位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经费的安排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事项,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政策法规评估,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关系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事项,必须实行公示、听证、民意调查等制度。正职领导干部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问题,不得擅自决定给某个单位和个人减免有关税费或优惠政策。正职领导干部在议事决策中必须末位表态。
第五条 正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并且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
第六条 正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审批制度,自觉遵守中央、省、市、县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并且不得直接分管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务。
第七条 正职领导干部必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从严规范自身行为,净化“生活圈”和“社交圈”,并严格管理好配偶和子女。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定期向组织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准以任何名义、方式干预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大宗物资采购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市场经济活动,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任何方式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私利。
第八条 正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单位发生严重的廉政建设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各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党委工作部门、县政府组成单位、县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执法部门及上级有专项资金下拨的单位的行政正职每5年内要向县纪委常委会进行一次专题述廉,并且接受县纪委常委会的评议测评。坚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任期内必须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正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予以追究;或做出通报批评、免职、调离领导岗位等组织处理。干部管理权限不属县里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县级领导干部兼任正职的部门,由排名第一的副职进行述廉。党组织关系在洞的市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依照本办法执行。县直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副科级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洞口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