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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发[2007]18号

2007-04-10 10:24:51  来源: 作者:swallow 编辑:redcloud  字体: 【小】 【中】 【 大】

为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根据省委政法委湘潭会议精神和县委赵清云书记在县第十次党代会上的讲话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手段的对接联动(以下简称“三调联动”)工作,为开展好这一工作,特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以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洞口”为目标,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整合三大调解资源,提高矛盾纠纷调处能力,坚持“党委政府总揽,司法行政牵头,相关部门协作”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方针,为促进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三调联动”,实现“四下降、三提高、两不出现”的调解工作目标,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特别是涉法涉诉案件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诉讼案件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结率提高,不出现恶性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重大案件。

三、组织领导

县成立“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罗建南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主持日常工作,县委政法委书记许又龙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司法局局长张学华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四、工作职责

(一)“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精神和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三调联动”工作规划、工作措施。

2、监督、检查“三调联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对“三调联动”工作的考核验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推动“三调联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4、加强对“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落实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措施。

(二)“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进行跨乡镇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分流、协调和调度。

3、对“三调联动”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4、对矛盾纠纷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三)县属各职能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明确组成人员,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排查化解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矛盾纠纷。

2、对于重大的或跨县、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实行联查联调。

3、对本部门下级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行指导管理。

4、接受“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

5、总结本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并及时上报。

6、 其他应当由各职能部门履行的职责。

(四)县设立“流动调解组”,负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流动调解组”隶属于“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流动调解组”的组成视矛盾纠纷的类型来确定。

(五)各乡镇设立由党政负责人挂帅,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及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政法委员任主任,司法所长任常务副主任,综治办主任、公安派出所所长任副主任。

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接待工作,做好纠纷当事人的息访息诉工作。

2、组织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3、抓好较大的矛盾纠纷和涉及行政赔偿纠纷处理的协调调处工作。

4、督办有关职能部门承办分流的案件。

5、对各成员单位办理案件情况进行交流通报。

6、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7、提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奖惩建议。

(六)乡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

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的工作职责是:

1、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

2、调解公安派出所和“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的治安纠纷。

3、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预测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协助司法所开展日常工作,积极参加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调解工作。

五、工作原则

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既要着眼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强调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又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既要强调三大调解对接联动,又要保证三者依法独立发挥职能作用。必须坚持以下五条原则:党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相一致的原则,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公正效率的原则。

六、经费保障

县财政要将“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经费按每年不少于5万元列入年度预算。要积极为“流动调解组”解决交通工具。乡级财政要进行经费配套安排,每年不少于0.5万元,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经费需要。

七、“三调联动”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联动:

1、受理纠纷。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将纠纷报“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分类办理。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指令相关下属部门直接按程序调处;经两次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移送县或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调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3、交办纠纷。“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较大的或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视情况实行交办。直接涉及同级行政职能部门的,交该同级行政职能部门直接办理,接到交办纠纷的有关部门,应尽快办理,并将办结情况报“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由“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调处办结。

4、督办回访。“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纠纷的调解履行情况,应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

1、分类调解。法院对于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不属于法院受理的纠份,法院可将案件移至纠纷所在地调处中心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调处中心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2、诉前告知调解。对于可调解的民事案件,由法院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对暂缓立案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将纠纷转所在地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

3、诉中委托调解。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在案件审理中,对于有必要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委托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撤诉。

(三)乡镇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对接联动:

1、纠纷受理及分类。公安机关对于受理的各类治安案件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进行分类,对适用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又愿意调解的,引导其进行调解处理。对不能调解以及当事人双方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

2、实行现场调解。对要求公安机关调处的不属于治安行政调解范围的民间纠纷,案情比较简单,不需制作调解协议书就能当场调解的,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应予以现场调解。

3、进行移交调解。对于较大或疑难矛盾纠纷以及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矛盾纠纷,将其移至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实行警民联调,由公安机关参与或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交办的职能部门按调解程序进行调处。调处成功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四)乡镇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对接联动:

1、受理纠纷。案件受理来源:(1)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2)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到的。(3)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移交的。(4)各级负责同志和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5)人民法院、法庭依法移交的。

2、合理分流。(1)涉及土地、山林、水塘、宅基地等权属、边界纠纷,由国土、林业、民政部门共同负责。(2)涉及工商户之间的纠纷,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3)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以司法所为主,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4)涉及国家建设的,因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5)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6)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3、确定调解方案。一般案件由调处中心值班人员报请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处。重大案件由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报请乡镇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调处方案。

4、限期调处。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调处矛盾纠纷,小矛盾纠纷当日接案当日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3-5天调处结案,大的矛盾纠纷5-7天调处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调解三次以上仍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5、跟踪回访。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处中心应对调解的案件建立档案,实行定期回访,监督履行调解协议。凡作出调处决定后一个月内,调处中心应对该案当事人进行回访,看是否真正按调解协议落实到位,敦促有关当事人按时履行调解协议。

(五)建立以“流动调解组”为平台的部门联调

1、“流动调解组”是县“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机构,由县司法局分管领导任书忠任组长,基层工作股股长雷晓武任首席调解员,调解组成员根据纠纷的性质和涉及的部门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抽调。

2、“流动调解组”负责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调处的纠纷及乡镇调委会申报的重大疑难纠纷和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矛盾纠纷。

3、“流动调解组”由县司法局牵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参与和配合。“流动调解组”的组成成员由组长和首席调解员提出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派和抽调。

4、“流动调解组”可以聘请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老干部、老党员等政策法律知识丰富、业务能力强、会做群众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提高矛盾纠纷调处质量和效率。

5、经“流动调解组”成功调处的纠纷,以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按“一案一卷”的要求建立纠纷调处档案。

八、加强考核

实行三项制度,加强考核。“季度通报制”:县和乡镇两级每季度通报“三调联动”工作情况。“半年讲评制”:县和乡镇半年度对各级各部门落实“三调联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公开讲评。“年终考核制”:县和乡镇年终对“三调联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排名。各乡镇在今年5月底以前均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县综合治理委员会将年终考核结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对矛盾纠纷调处化解领导不力、出现重大矛盾纠纷激化事件的单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

(此件发至乡镇,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主题词:人民调解 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 办法    

 中共洞口县委办公室          2007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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