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向变更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审批程序:
(1)准备工作。
a. 作好建立和变更党组织隶属关系报告的材料准备,如该单位的党员人数,建立或改变党组织的形式和理由。
b. 若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各部门拟将下属单位党组织归属所在地党委领导或改变其隶属关系时,主管单位党组织还要与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协商,说明情况并提出确定或改变其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意见。
(2)起草请示。
a. 准备就绪后,起草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或变更党组织隶属关系的理由;该单位的党员人数、组织形式、原来体制;主管单位党组织与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的协商情况等等。
b. 向上级党组织呈送请示,并将请示抄送或抄报有关党组织。
以上工作均由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承办。
(3)讨论决定。
上级党组织接到请示后,根据党章和党的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要及时研究讨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承办机关接到有关部门关于某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协商意见后,要及时与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沟通,征求意见;根据该单位和该单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及具体情况,作出确定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决定。
(4)办理批复。
上级党组织同意后,要及时起草批复,经党组织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批复给请示单位。若不同意,可向请示单位说明理由和处理意见。对于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各部门关于某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的协商,要根据协商结果,起草关于该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的通知,印发各有关党组织,并抄送被确定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党组织。